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为了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刑诉法修正草案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刑诉法修正草案中的缺席审判程序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适用缺席审判的情形
(一)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
(三)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其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二、有关缺席审判管辖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指定管辖。
三、缺席审判中有关被告人权利的规定
(一)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应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二)身在海外的被告人本人缺席审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为出庭辩护,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对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
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四)在审判后,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也可以代为提出上诉。
以上就是有关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