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在2018年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那么在修正案草案中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四、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在这次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中除了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外,还包括以下内容: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此外,为与刑法修正案(九)、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拟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也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