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提供物业服务的,需要按时缴纳物业费。那么,缴纳物业费有时间要求,而收取物业费是否有时间规定?这将关系到业主和物业的利益,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但未出售或者未实际交付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收取物业费的时间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费的收取时间规定,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