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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从05年开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合同,但是在08年底因保险费延交而造成合同复效。09年4月中旬,我父亲因心肌梗塞住院。因合同条款中规定心肌梗塞属于重大疾病的一种,于是我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因疾病发生在合同复效期内、保险人责任免除为由提出拒赔(电话通知,拒赔通知书尚未下达)。并且提出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只负责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及保险金额的三分之一)。 而在此事发生之前,我父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尚不明确,只知道在合同签订180日之内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于何为复效、复效期内责任免除根本不清楚。但是因为急于参保,合同书上已经签过字。 敢问陆律师,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09-06-15 14: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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