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劳动仲裁部门接受了我的申请,开庭时律师为我作了辩护。现在仲裁部门(以起诉分公司不对,要起诉总公司为由)要求我撤诉,这合法吗?1、我能否向仲裁部门要求我的律师费、误工费?2、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时,仲裁部门还会受理并进行公正裁决也是我所担心的。请各位专家为我答疑解难,恭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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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如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为由在你分公司处所在地的区县以总公司为被申诉人提起劳动仲裁;3、不能主张律师费、误工费;4、如分公司确无营业执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再次受理你提起对总公司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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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仲裁部门说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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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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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就只能起诉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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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有的分公司是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不能向仲裁部门要求律师费、误工费,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提起这部分请求。你可以不撤诉,让仲裁部门给裁决,然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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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谁签的劳动合同就该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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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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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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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向仲裁部门要求律师费、误工费。 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时,仲裁部门还会受理并进行公正裁决。
总公司只是一个名字也要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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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