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7月11号 和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7月31日之前要去房产中心办理过户,逾期15天以上,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对方要赔偿我20万, 结果对方第一次在交通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 于是他托了关系又于7月30日去招行进行第二次贷款,因为要房产证,所以我们陪同其前往, 结果又没有贷下来, 现在他找人担保进行第三次贷款,要8月20日贷下来, 请问我们打官司,他算违约么?? 能否赔的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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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要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或者书面约定最后付款期限,否则解除合同,才能主张违约金,不然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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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经违约,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实际损失达到20万,法院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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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时,权利一方可以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可以保留其向二家银行未申请贷款成功的证据。当然,其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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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先确认你是否希望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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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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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