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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去世时留下两套房产,一直被舅舅霸占,后来经法院判决我母亲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但是法院不给执行,说没有支付性,无法执行。后来我母亲去世了,我跟父亲又到法院起诉要求转继承并分割房产,但是房产因旧村改造已经拆除。房屋拆除时,村委会跟舅舅怎么协商的我们也不知道,村委会也不告诉我们,据我们了解村委会给舅舅按平方换了4套房子,但是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无法查询。村委会也不配合调查,法院说继承标的灭失没有替代物要我们撤诉,请问我们该怎样维权?

征地拆迁
2009-09-01 09:41:5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济南148律师提示:问题复杂,联系律师维权为宜
  •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关键的问题是法院以标的物灭失为由~~要求撤诉~~
  • 首先应当确定你父亲和你的身份问题,如果你们都不是该村的集体组织成员,那么主张权利要存在瑕疵,如不存在上述情况,这个案子要分两个来做,一是确定你和你父亲的继承权及其份额,二是撤销村委与你舅舅的拆迁补偿协议。
  •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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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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