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小学教师.2009的5月我为我校一名教师做了一笔10的担保,两个月还,还款日期截止到2009月31日.谁知他自从我为他做担保以来钱始终未还而这个情况我一直不知,到期时,我同事告诉我他还了,我想过几天把东西拿回来,过后不久岂料担保公司打电话说找不到他人,钱没还,要我替他还.现在他人跑了债主隔三差五用恐吓带威胁到找我讨债.请问各位律师大人,我该怎么办,他们月利率12%,担保公司司对此事是否有过错?是否定位高利贷,借款人逃跑了我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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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当地律师介入代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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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超过约定的和上述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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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你,你可以报警处理。
利率不等超过人民银行最高利率的四倍,高于的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你认为担保公司有什么过错?可否详细。
要看你是什么担保人?
如需帮助联系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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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叙述似乎有些混乱,担保公司怎么成了债权人?还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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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