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9月11日收到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书面通知书,上面写着我应于10月11日离开公司,并能够拿到三个月的赔偿。如果在10月11日前公司取消裁员,让我留下,而我坚持离开,是否应该按照通知书中的说法公司支付我三个月的赔偿?希望尽快得到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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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属性上来看,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本身的性质不具有可撤销性。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如果附的话,所附条件和期限无效。所以公司不能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你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的话,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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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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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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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9月1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实际上已经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既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就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来计算,满1年给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为半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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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收回决定,你却坚持离开,你将不能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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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