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就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那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吗?法律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何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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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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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应该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时限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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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但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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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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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的,公司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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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股东明知该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的,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转让合同有效。如果转让其股份是瞒着其他股东的,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的,不知情的股东认可得,该合同就有效,不认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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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