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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区物业公司的业主,我一直把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里。我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双方约定我每月给物业公司支付100元的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为我保管车子。前天晚上我照常把轿车停在停车场,物业公司的保管人员给我出具了保管凭证。第二天我发现车子不见了,询问保管人员,他说昨晚看到有人将车子开走了,追出去但没追到。我立即报警但最后车子始终没有找到。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我的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我每月支付的100元,平均下来每天不足四块,所以保管合同不成立。我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请问这样的保管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呢?急!

合同纠纷
2009-09-23 13:53:5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347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灭、灭失的,保管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保管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如果该物业公司坚持不赔偿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可以保管合同为依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起诉,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
  •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的,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时候,才会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找物业公司负责人,让其给出合理解决方法。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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