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2日到南城百货上班,第一天上班就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但是我做了2个星期由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就9月26日交了辞职申请,今天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我就和部门经理说我明天就不来上班了,他说不行,要让我做完下个月,要不就不发我工资,算我旷工。他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有权不再去上班了吗?这很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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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在试用期内辞职,只需要提出3天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你的做法合法,该单位要求你继续做完下个月是无法律依据的,更不能以此克扣的工资。如协商不成,注意保留证据,可通过劳动监察或者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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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2、单位做法违法,你有权在提出三天后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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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试用期内辞职,你只需要提出3天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后你即可走人,如其克扣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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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