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8年承包村集体所有土地,现2009年我所承包土地因采矿需要村集体已卖出。当初合同签署时我所承包土地是90亩,现在实际测量是140亩。我当初承包期是30年 既(1988-2018年),村集体出卖得钱是按140亩得的钱 但是分到村里人手里是按90亩得的钱分到村民身上。村里领导人现在按140亩把地卖掉了,只分了其中90亩的钱到村里。我想咨询下各位律师:这个土地所卖的钱该归谁?是按卖90亩地的钱分给村民,还是按140亩的钱分给村民?其中多出来的50亩土地卖的钱该归谁所有?是村集体 还是我个人所得?当时合同是90亩,现在实际测量是140亩,多出来的土地差是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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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集体的,卖地的钱当然属于集体。至于承包人的损失,集体会给予补偿。但不等于你承包了的地就是你的,卖的钱就该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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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和青苗费属于你个人,土地补偿费就有一定争议了。但你的承包期未满,对你是相当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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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为维护你本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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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按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具体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确定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需区别下列情况: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两种情况,刘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是2000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梁先生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认约定的交楼日期为2000年。提供了该些证明,那么刘先生和梁先生都可以免征个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同时,该专业人士提醒市民,若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 小贴士 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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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补偿金应归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吞,私分。集体组织应用该款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青苗补偿金及农作物的补偿金应归你个人。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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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