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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月6日,在村道上起步,压了行人脚,脚未骨折,只是软组织挫伤。交警一直扣车,事故认定书还未下,伤者还在住院,车辆不需要检验。交通事故扣车的条件有哪些?请问:1、交警扣车最长是多长时间,是不是20天?2、关于保全这方面有没有时间要求,因为受害人一直未申请保全,我是不是可以直接提车?谢谢大家。

交通事故
2010-10-08 09:57: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或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你可以直接提车。
    一、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二、认定书作出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财产保全:
    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另一方的车辆或财产封存,怕另一方转移财产对赔偿有影响。没有时间规定。交通事故一般是在认定书作出后。
  • 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或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你可以直接提车。
    一、扣车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二、认定书作出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财产保全:
    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另一方的车辆或财产封存,怕另一方转移财产对赔偿有影响。没有时间规定。交通事故一般是在认定书作出后。
    需帮忙电话联系
  • 交通事故不是病人亲自签字,而是病人家属签字,这样他的车可以领出来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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