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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因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选出一个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任期三年,但不到三年业主委员会宣布把物业交给外面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接管后把原来管理费从4角/平方米,升到6角/平方米。很多业主都不交管理费,现在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诉业主,业主怎么做请有关法律部门指点一下。

其它综合
2009-10-31 20:03: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物业公司的进驻不合法律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入业主受侵害也可以诉讼主张权利。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非法进驻,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 1、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违法,业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如因此遭受损失可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
    2、参见《物业管理条例》下述条款: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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