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至今任职深圳某家服装公司的销售员,工作地点一直在广州市某商场分店,现由于广州分店要撤场又不能在广州另安排工作,公司现口头说解散广州分店所有员工,签订的合同期是到2011年12月,而且合同签订工作地点是广州市,公司现不肯为广州员工支付赔偿金,又不在广州安排工作,请问我们应该怎样才能追讨应有的所得?谢谢!
补充:
1.公司在2003年开始才为我们购买社保;
2.公司在2008年12月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3.2005年6月至10月为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出工资给我;
4.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公司在每月工资扣除保险费用但又没有交至社保局,这点 是在查社保时才发现的,后来向公司反应,要求补交,公司以各种理由推了;
5.公司在2005年左右更换过公司名称,我手头有之前公司名称盖章的工作服押金单,押金单的日期是2001年的;
根据以上几点,如果要求公司赔偿,有多大把握?还有怎样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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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从08年2月开始主张双倍工资,到11月底止。
2、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公司在每月工资扣除保险费可要求公司给付。
3、公司虽变更了名称,但不影响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只是你要证明这一点。
4、产假可要求公司给付工资。
5、公司撤销分店又不重新安排,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6、你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可在深圳也可在广州申请,如认为必要可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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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要求2008年2月以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应支付工资;
3、公司辞退你,可要求公司出具辞退通知,才好要求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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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宜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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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