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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律师,情况是这样的:甲以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七万,乙以信誉为甲提供了担保。四年后,甲未还银行本息共计九万元,所以银行就起诉了甲和乙,因甲没有固定收入和唯一一处住房,法院判决由乙偿还。这样是否认为(1)唯一一处住房不能拍卖,那么银行在此贷款过程中没有真正取得甲的房产抵押权;(2)若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先处置房产后不足部分由乙偿还。

合同纠纷
2009-11-04 21:18: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银行应当先以甲房产实现债权后才能向乙主张保证责任。
  • 不能形成上述两点推定。
  • 1、甲已将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银行应先就甲房产抵押担保实现债权后才能起诉乙。如确作出上述判决,乙可上诉。
    2、参见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该抵押办理登记则乙只需要对剩余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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