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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由于口角,其中一人用刀把另一人刺死,都在心脏部位,法医鉴定是锐器刺穿肺脏及心脏致使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为两刀都是要害部位,公安机关定案是故意伤害案,我想请问可以要求以故意杀人立案吗?

刑事行政
2009-11-16 15:17:3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用刀直刺心脏,可以说是有明显的杀人故意,故可以主张是故意杀人罪。就算是因口角临时起意,这叫间接故意,这时是根据结果来定罪名的,出现死亡的结果就应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指挥,要求重判,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
  • 直刺心脏部位,可以认定具有杀人的故意。
  • 两人由于口角发生争执致人死亡,应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预谋,只是临时起意,应定故意伤害。
  • 你好 已经回复
  • 我认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
  • 可以要求。
  • 不可以
  • 这种应该以故意杀一人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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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