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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户主是我丈夫的。现在我婆婆非要把这套房子过到她的名下,我想做个公证。我和丈夫一起做个公证,公证内容:如若夫妻双方离婚,无论任何原因,男方要赔偿女方损失费现金二十万元人民币。请问这样公证行吗?如果可行,我们是槐荫区的,去哪个公证处都可以吗?非常感谢!

婚姻家庭
2009-11-15 19:11: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既然是你和你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人登记的是你丈夫的名字,也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你的同意签字,房产管理局是不会产权变更登记的,对于房屋的产权情况没必要公证。
    “如若夫妻双方离婚,无论任何原因,男方要赔偿女方损失费现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因所约定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约定无效,公证处不会对此项内容给与公证。但你们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这样公证处会给与公证的。
  • 关于公证的问题,你可以就近咨询所在地的公证处即可。
  • 您好 根据你所述是不能公证的 可以做一些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可以到就近的公证处公证 如需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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