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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筑公司出具一份业务介绍信,仅供联系工程业务用,结果持介绍信者私下与甲方(工程发包方)签订协议合同施工,该合同由持介绍信者自认我公司代表签订,未得公司授权,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章,在施工过程造成安全事故,请问我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劳动纠纷
2009-12-08 12:01: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本案涉及的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原理,表见代理的成立特别要件之一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发生,且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从本案看,虽然行为人持有公司介绍信,但依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建筑施工合同应该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工程发包方在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行为人是否能够代表建筑公司签约一事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工程发包方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如果建筑公司在事后未对合同效力予以追认,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就不应构成表见代理,不承担民事责任。
  • 不构成表见代理,你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 不构成表见代理,不承担责任。
  • 如果你所说情况属实,公司可以承担责任。
  • 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贵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实施了有效管理,如垫付了工程款、派驻了工作人员等,则表明公司对该合同的认可,且处于履行之中,则公司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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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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