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欲购买上海市嘉定区一二手房(为配套商品房,但没有限制过户),于今年10月30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本到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因交通银行根据为房产为配套商品房不以办理。后有找到光大银行于今年11月13日办理,由于年末审批人数较多制止12月11日刚通过。现在房价上涨,东家欲反悔,根据下一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在2009年11月2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东家根据我们没有在11月25日办理手续。认定合同撤销,需重新签订合同,并说要再加10万才肯签订。请问是否合法?忠心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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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或有可能通过伐律师函的方式催告上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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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不符合可撤销的原因,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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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撤销,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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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