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2月1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12年1月31日,但单位让我在2009年12月11日(周五)签署单位已为我准备好的辞职信,否则于2009年12月14日(周一)将下达辞退通知书,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本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出现)如果单位真的下达了辞退通知书,而我的合同还未到期,公司是否该赔偿?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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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行为为非法解除劳动红合同,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适用赔偿金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严重性,如没有提前通知等等。注意:关键是证据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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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经济补偿 具体赔偿项目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 你可再详述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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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法不合法,你可以等着单位出具辞退你的证明,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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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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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要求你离职没有合法理由。对此,建议你不要主动写离职信,这样你将丧失很多权利,待公司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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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你可以不签辞职信,如果单位下达了辞退通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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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