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份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家里的房子给卖了,而且跟人家签了合同收了一万元钱订金,合同签定2009年12月18号交款过户(由于我们房子的产权证是2009-12-18日正好办完两年,他们这个时候过户可以省一比费用)前几天中介打电话无意中打到家里我才知道这件事情,房子我不同意卖,请问他们签的这个合同有效吗。我们必需要把房子卖给他们吗?如果现在我不同意卖。合同签定的要订金双倍赔偿我们用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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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如不出卖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写的是订金则不用双倍返还,如是定金则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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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同意男方不得自行处分房产。
与对方协商只退定金,看对方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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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张无效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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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同意卖房,则房屋不能买卖;
但属于你丈夫违约,定金你丈夫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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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有效,可以不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这个订金就不用双倍赔偿,但要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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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