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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7日早上,我骑助力自行车在梧桐路上班途中,由于被告吴某违规停放苏D8263货车,造成我刹车来不及,与被告吴某停放于北侧路边的苏D8263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医药费1683.63元,交通费83元,误工费8000元,共计9766.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险纠纷
2009-12-22 0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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