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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2岁,2003年至今在大连一家酒店做会计工作,每年2月份签订一次为期一年的合同,今年合同要有到期了,酒店通知我,不合我续签合同了,请问;酒店这样做合法吗?我有没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9-03-05 19:10:40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一种观点认为,该款第(三)项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续订劳动合同的”,所谓“续订”,是指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就不能适用前述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无条件签订。
    本人倾向于第一个观点,个人意见,供参考。
  • 是的,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08年以后如果签订两次了,就可以要求签无故定期限的
  •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 请问,是否在08年之后连续签订过两次合同?
  •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祝贺你.
  • 从08年起连续两年签订合同才可以这么要求,但你可以要终止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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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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