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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中央二台看了一则法律纠纷。一处房产为周氏二老及其儿子共同所有,其子由于赌债将房屋偷卖与张先生。周氏二老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搬出房屋,并且只能得到周氏儿子部分赔偿。 我记得在以前也看过类似案例,租客骗取房产合同后将房屋卖给第三方,最后判第三方善意取得。原房主应该找租客活的赔偿。 本人感觉今天中央二台的案例判决不符合法律,能否解释确认,谢谢!

房产纠纷
2010-03-23 11:37: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张先生并非属于善意取得,他们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内容,其只是赌债并且侵犯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应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 答:1、根据法律规定出售多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必须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周氏二老及儿子共有的房产,周氏儿子无权私自出售。
    2、是否认定为善意取得在您所说的案情当中缺乏好多参考因素,比如购房人所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房产是否已经完成过户、购房人是否明知出售人是无权出售等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认定,并非所有的无权出售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也并非所有的无权出售行为都会被要求返还房屋。
  • 关键看张先生是否善意,如果明知房产为一家三口共有,或者没有支付过房屋价款,都不是善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