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子卖主签了定金收条,内容大体如下:定金收条,今双方协商,将~~~所拥有的~~~房以总价~~~出售给~~~,现收订金~~~~,立此为据,后面有双方的签名和日期。这是3月21号签的,可卖方要求3月27号付房款签合同,要不然算我违约,将扣留我的定金。我现在还在筹款,到27号可能还筹不到,请问,我如果27号那天不去签约算违约吗?法律上对交定金后至签合同之间的时间有规定吗?急盼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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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收条上如果能反映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交付订金应当作为购房预付款。双方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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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付房款签合同是在收据上约定注明的,还是对方单方口头要求的,如是前者,那你不去系违约,如是后者,那不是违约,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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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的双方再继续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签约,对方不能随意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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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