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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宗近2亩的地,系县煤建公司解体时出卖给农协会的。现转到私人名下了,已闲置多年。该业主将一小部份租与私人进行木材加工。余下的当场天供老百姓摆摊设点,收取一定的费用,纯系个人行为。由于该镇开发得比较成功,地价节节攀升。现国土局认定为闲置土地,予以无条件收回。请问:该地真是该收的闲置土地吗?

征地拆迁
2010-03-30 01:44: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当属于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加码闲置土地管理,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结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律师认为政府这样做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土地的收回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你可以找一下政府是否有违法之处,以便可以何其谈判解决此事。
  • 由于已经闲置多年,国土局确实可以无条件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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