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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3月我(交小城镇保险)因工导致左大腿骨折。第一次手术未完全治愈(当时未做工伤认定,医药费全部由个人垫付)同年12月又做了一次手术(工伤认定已出,医药费由个人垫付)。至今未完全康复(不能正常行走),现公司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治疗的该咋办?第一次医药费如何要求赔付?(由于当时公司已为个人购买了意外险已赔付一部分)。不知道我的伤残鉴定到几级?大概工伤能赔多少?

劳动纠纷
2010-04-02 08:55: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答:1、公司的要求系非法要求,您有权拒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建议你尽快做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同时要求公司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且工伤治疗期间和鉴定期间的待遇应当与正常上班时期的待遇一致,不能有任何缩减。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在参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 公司的要求简直是既违法又欺负劳动者,你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对方一意孤行,可以仲裁解决的。
  • 你好,如果你是在正常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过了医疗期可以解除,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的停工留薪期最多24个月,公司辞退你的话还要支付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

    此为,赔偿金额要等到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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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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