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4月9号开会提出公司可能会破产,并于4月13号开会明确表示宣告破产。但部分员工3月份的薪水也没有按时发放(正常发放时间为4月8号),公司法人提出解决方案为:员工需要主动提出辞职才能拿到3月份的薪水,4月份的薪水也只能截止到4月9号(也是要在主动离职并签署表示自己为自愿离职的协议才可以拿到薪水)。而且公司并不给于任何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们员工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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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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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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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运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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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不要上当,公司这么做是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如果公司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对于员工的工资和补偿,法院会优先处理支付,建议你们员工联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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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