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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1日刘X与高X小因为高欠刘180元钱,刘向高要款发生打斗,报案后,派出所当场处理了,批评了高,并让高把钱给了刘。可是16日高因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18日刘X救被公安局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了,后来法医对稿的死体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肝硬化受外力刺激引起上呼吸道出血休克性死亡。刘打得行为对高的死亡有一定的诱发因素。4月19日报检察院要求批捕。这个高本身就有病。请问律师我们给如何处理这件事。现在该怎么办。我是刘X的亲属。

刑事案件
2010-04-26 18:09: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高对刘的死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要赔偿一部分的损失。
    刑事案件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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