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9年11月1日跟现在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2010年4月20日,房东通知我房子不租了,要收回,根据合同他们应该赔偿我一个月租金,但由此本人再次租房所产生的中介费、搬家等费用,我能额外要求他们赔偿吗?从法律上说合法吗?还有房东是4月20日通知我不租的,我的房租是交到4月30日,根据合同他应该提前30天告知,那这30天我还住的话,就是说到5月1日到5月19日这段时间的房租我需要付吗?违约金他是不是仍然要赔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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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房东一个月租金不能主张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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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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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比较笼统,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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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合同有没有约定房东提前通知30天就可以解除合同的内容,要是这样实际上赋予房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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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合同仍未到期,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东赔偿你一个月租金,不能主张其他额外费用。您可以继续居住至5月19日,但应当支付相应房租,房东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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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房东赔偿你一个月租金,不能主张其他额外费用。您可以继续居住至5月19日,但应当支付相应房租,房东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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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