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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9年11月1日跟现在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2010年4月20日,房东通知我房子不租了,要收回,根据合同他们应该赔偿我一个月租金,但由此本人再次租房所产生的中介费、搬家等费用,我能额外要求他们赔偿吗?从法律上说合法吗?还有房东是4月20日通知我不租的,我的房租是交到4月30日,根据合同他应该提前30天告知,那这30天我还住的话,就是说到5月1日到5月19日这段时间的房租我需要付吗?违约金他是不是仍然要赔给我?

房产纠纷
2010-04-21 2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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