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5年1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我们共同买了房子,1999年,我们又将原房卖掉,买了城区的一处房子,但房产并未过户,只有一份购房协议,但协议的购买方为我丈夫的父亲。2002年,我和丈夫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当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2009年,我与丈夫复婚,而此房产仍未过户,现在,我的丈夫又向我提出离婚,请问,此房产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期待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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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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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老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你若能证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购买 可以要求分割
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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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能证明房屋是你们的出资,你也应当在2002年离婚后2年内主张分割,现在,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起诉,需要先解决诉讼时效的问题,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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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事实上是你们购买的房子,但是由于登记你公公名下,也只能认定为你公公的房产,你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款购买的,你可以要求你公公还你一半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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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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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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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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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但如能证明房屋由你们出资购买,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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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