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9年4月向浙江某公司购买空调一台,该公司应于2009年7月开出专用发票一张并即时交付我公司,但我公司在年底结算时发现该发票仍未送达,经催问才发现贵公司陈业务员将该发票置于其抽屉内了。经我公司催促后,才于2010年01月22日收到于2009年07月03日开出的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玖万元整)一张及货运发票(发票金额为贰仟元整)一张,因专用发票有效期限为90天,该发票已明显过期,从而导致我公司无法结算工程款。
我公司已多次向该公司协商,却得不到任何答复,后向工商局举报,并要求调解,调解失败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现寻求律师仲裁。
可以提供的证据:快递递运单复印件、随快递内附的发票签收单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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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肯定可以要求起诉获得合法权利并可以要求适当实际的经济损失赔偿。武汉专业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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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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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聘请律师参与争取合法权利并要求经济赔偿。武汉专业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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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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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目前的证据只能证明对方有提交过期发票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造成你们的实际损失多少无法计算。需要核对你们的合同约定计算对方的违约金或者追索你们的损失。另外本律师认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需仔细计算诉讼成本,本案如果没有约定在你们公司当地管辖,那么无论仲裁或者诉讼都需要去浙江处理,诉讼成本将较高。那么一张过期发票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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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