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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人合伙探矿。因不出矿,就停止了探矿,按股份出资请人守矿洞。几个月后,我和部份人因确实困难,就不出资守矿洞了。大家协商,决定转让探矿权,保底价为100万元,低于这价格,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且规定从2008年5月起,若不继续追加守矿洞资金,就视为自动放弃探矿权的权利,若到时候该探矿权能转让或继续追加守矿洞资金的股东开采出矿并赚钱的前提下,就只能退回不追加守矿洞股东的入股本金。2008年11月,有人150万元跟我们接手探矿权继续进行探矿,可是,继续追加守洞资金的部份股东不愿意转让。在2009年4月,我们听说他们已把探矿权转让给别的公司,并且说只转让57万元,他们说不赚钱,就私下瓜分了大部份资金。只留下9万多元给我们不追加守矿洞资金的股东分配。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请各位大律师在万忙中给予答复为谢!

刑事案件
2010-05-26 18:28: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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