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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7月进家具厂工作,10年3月出了工伤,住院费用老板全给,现在一直休息不能工作,我已申请工伤认定,厂里没给我签合同也没有社保,只有商业工伤保险,我的待遇是保底两千加提成,可四月分(含四月份)之后的工资老板竟想拿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九百二发给我,我现在在等待工伤认定书期间,还没做伤残鉴定,谁能帮我解答几个问题: 一 :我最低工资是两千,他拿国家最低工资发给我合法吗?我平均工资都在两千四以上。 二:他没给我上社保,他要怎么赔偿我的损失?具体是多少? 三:经济补偿金是多少?怎么算 四:如果评残评不上级(最多就十级,但还没评)。可医生说骨折会有风湿后遗证(下雨降温我都会有赤痛感)。这个可以要求赔偿吗? 五:09年7月到10年6月的双倍工资会得到绝对赔偿吗? 六。厂里不帮我申请工伤认定。我搜集证据花了一个月。在等待认定书下来期间老板想和我谈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谈?需要理会吗?我应该向他索赔多少钱? 七:以上都考虑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老板总做损我利己的事情。同工不同筹,说一套做一套。希望高手能帮帮我。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0-05-30 20:46: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发最低工资不合法;
    2、以你的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为你补缴社保;
    3、到目前为止,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
    4、骨折一般可评十级以上,但具体以劳动部门鉴定为准;
    5、双倍工资可以得到赔偿,但应从09年8月份起算;
    6、赔偿总数额要等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下来才能确定。
    如有需要,可联系我,我可当面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 为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以便为您提供专业建议,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简要答复如下:
    一、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
    二、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及中山劳动局及法院的“判例”,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计算工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始);此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劳动保险部门支出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应根据工资确定);
    三、经济补偿一般为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但最终须视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协商一致解约、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为由提出解约、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约等,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不尽一致);
    四、如果评不上残,你所说的“后遗症”一般不能获得赔偿(或补偿);
    五、如果确实没签劳动合同,09年8月至工伤事故发生前的双倍工资一般可以得到支持;
    六、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工伤待遇、医疗期工资等主张。
    希望以上回复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垂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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