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与一家**股份公司签订施工建设工程合同,对方共欠我方89万元工程款(2008年仲裁裁定其中本金61万,利息、仲裁费等28万)
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该企业政策性宣布破产。
我方依法申报债权,清算组已认可。并再次申请优先受偿权。实际债务有二家银行,本金1200万元左右,利息近1000万元。工程款共3家,计145万元(无其它债务)
该企业财产土地6.5亩左右,一栋建面12000平方米的大楼。财产于2009年公开拍卖,共拍卖5830余万元,其中房产1270万元,剩余土地部分4560万元的拍卖所得由政府收走(实际评估土地出让金为2053万),余下部分职工安置1100万元,破产费用400余万元,按照清算组说法,我方债务分配为零。给我们20%是从政府土地金中支付。
问各位法律达人
1、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偿还全部工程款,有什么依据?
请根据我提供的情况解答,万分感激!
-
如果是你所讲:拍卖5830万,扣除破产费用400万,职工安置1100万,余额应该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建议请律师帮助。
-
你好!根据你所讲:拍卖所得共为5830万,但应扣除破产费用400万,职工安置1100万及土地出让金2053万元,余额应优先偿还工程款145万元,再乘余,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建议请律师帮助。
-
应该有分配的财产,破产时一定斤斤计较,否则很容易被别人忽悠,有机会拿上相关资料约面谈,说不定我们可以帮助你。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