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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我在大连某房屋开发公司驻广场的销售处,订购了一套位于风景区的房屋一套,并交纳订金1万元。事后调查清楚,这个小区根本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政府也没有审批,地皮也是抵债来的。只是说8个月以后能够办理出地产房照,但也不排除办不下来地产房照。我有一种被蒙骗感。因此,我不想再继续签订购房合同。后来经过多次交涉,只答应返部分订金。请问,我的购房定金是否可以全部讨回(我不再奢求双倍赔偿)?

房产纠纷
2010-06-27 08:27:34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他们没有任何批件,是违法销售,还是能要回定金的
  • 如果发展商不具备相关手续,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可以要回已支付的款项。
  • 没有预售许可证是不许销售的,你能要回定金。
  • 如果发展商不具备相关手续,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可以要回已支付的款项。
  • 可以。
  • 如果发展商不具备相关手续,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可以要回已支付的款项。
  • 开发商进行销售的前提是手续齐全,没有预售许可证是不允许预售商品房的。
    你的情况与手续齐备交定金不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可以要回来。
  • 你可以要求返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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