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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的公司现在快要破产了,很多债权人都来要钱来了,可是不知道哪些属于破产财产,请问律师,能告诉我们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17-10-06 21:30:42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破产过程,在破产时给予合理的意见。
  • 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别除权与债权申报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在破产法的许多条文中,对于“债权”和“债权人”的表述,一般将其理解为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人较为妥当。相比看 重婚。另外,从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原则来看,在破产期间,别除权人完全可以自行实现权利,无需象普通债权人一样借助债权申报以参加破产分配来获得受偿,当然作为前提,别除权必须为真实有效且无争议的。因而,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对于别除权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确认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而产生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别除权人大多会主动进行申报,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担心或破产法院不知其权利而擅自处置其担保物;二是为避免因别除权最终未被清算组或破产法院认可,而又超过普通债权的申报期间造成债权损失。前一种情形,别除权人的主动申报有助于清算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产企业资产状况,但不应以此为由强制别除权人申报。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除权申报,但对于特别是未经诉讼程序认可且有争议的主张别除权的债权人而言,申报是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途径与措施。  实践中,别除权人通过别除权的行使完全实现其债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对于行使别除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部分债权是否应当以申报为原则,也没有规定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等。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那么应当以申报为确认原则。但对于申报期限,如果完全适用一般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会存在一定障碍。由于该部分债权数额的确定依赖于别除权的行使,而别除权的行使一般需时较长,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有可能无法完成变现。因此,建议立法对该部分债权的申报期限作特别规定,申报期可以延长至破产分配前。但破产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当然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行使权利的,因破产分配已经完毕,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也不再清偿。在相应的破产程序方面,清算组于后应当书面通知别除权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产期间行使别除权变现担保物的态度,并告知其必须在破产分配前申报行使别除权后尚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债权。
  • 公司名下的财产是公司财产。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最好委托律师帮你们处理,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有形财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3、位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根据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共有部分。2、债务人在破产前受让、取得产权登记的财产。3、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的财产。4、债务人根据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5、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财产。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 范围如下: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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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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