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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股东分红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的? 比如说,我在公司入了1万元的股,同时我也在公司任职;另外一个人也入了1万元的股,但他并没有在公司任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后拿到的分红是一样的么? 那我有付出劳力,而他没有,是不是说,我只是比他多拿了一份职位工资?

公司企业
2015-07-18 04:10:4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做为股东,应享受分红权益,做为劳动都应享受劳动待遇。
  • 公司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欠薪的情形该怎么办?
    1、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向当地的媒体部门反映,求助媒体。
    4、请求司法援助。
  • 按公司章程。
    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1 公司当年有利润;2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1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3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 现金分配方案 或2/3 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 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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