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各位了,先谢过!
问题如下:
我的合同6月30号到期,之前公司既没有通知我续签,我也没告诉公司是否续签!直到7月1日上午,公司打电话通知我去续签,而我告诉公司,我不再续签,现在部门已经安排人员上班,我没再上班!现在,我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公司却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然后立即递交辞职报告,才可以离职,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我现在不想签,要求公司直接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反劳动法?
如果,公司执意要求我签合同,然后再立即递交辞职报告,否则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的话,是否违法?我要求立即结算工资离职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
1、是否签订合同双方自愿,你可以选择签订或不签订。
2、拖欠的工资公司应无条件发给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否则是无理的。
-
你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的,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你现在就不要去续签,有机会主张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
-
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迫,工资一定要支付,如果不支付就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您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补偿。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