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06年起诉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2008年12月以医疗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患者方胜诉。(案件庭审时,患方提出“手术使用的植入器械是否符合医疗采购规定、标准、规格等”。但是,法官没有要求医院提供植入器械的发票等资质证明。)我现在就是要求查看器械的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条形码等资质证明原件。因为在做手术时,是医生现打电话联系的器械商,患者认为器械的采购渠道是医生非法渠道购买的,在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患者特别对植入器械发票、使用说明书等器械资质,要求院方举证器械资质,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以医院治疗无过错,不够成医疗事故。因植入器械后刀口感染,2个月做了5次手术,疼痛剧烈,强制取出钩板。我认为医院不举证器械资质,是没有原始发票等器械的资质证明,患者的权益得不到正义的伸张保护,可否以医院使用的植入器械没有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条形码、采购渠道违法为案由起诉医院,要求医院出示器械资质证明原件。法院对此诉求会受理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