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返还购房订金;缺席判决:1999.6.14;公告期:60天;申请强制执行:1999.10.27;从1999年打官司至今,被告一直不露面,法院也一直执行不力,至今没有执行到位。请问: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条:“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还是适用自2009.5.18.开始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批复》:“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公告60天、15天上诉、10天指定履行,这85天的利息怎么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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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天不计算利息
2、利率要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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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利率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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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决支付起双倍计算罚息。可以聘请律师清收权利。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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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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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履行期满前85天,只算利息;期满后要双倍罚息。按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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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