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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日期是1952年10月,但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10月,退休时按那个的年龄为准呢?去单位咨询过,说是以档案的为准,这样不是有失公平吗?

其它综合
2019-06-27 02:10:40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户籍时间为准。
  • 您好,这种情况,是以退休年林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的呢,如果需要证明,你可以到派出所 里开证明也是可以的呢。
  • 理论上应该以身份证为准,但是在实际中以档案为准
    追问:《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
    一、部门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以身份证为准。
    追问:《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
    一、部门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

    报告认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报告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具体来说,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

    报告通过测算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有效改善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增加城镇适龄(退休年龄以下)劳动年龄人口,延缓其比重下降趋势。
  • 我国决定2018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同时在2018年开始正式延迟退休。2015年12月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6》发布会在京举行。该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 65岁。

    该报告指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绿皮书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法中并未规定已到退休年龄不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档案记载的为准,这是国家政策规定,不存在公平问题。
    追问:《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
    一、部门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这是法律规定问题
    追问:《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
    一、部门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部门通知》违反《身份证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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