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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了,渐渐的,发现自己的婚姻是不幸福的。 本人2007年12月5日结婚,由于本人没有房子,暂住在妻子家里(妻子独生女),她的父母都在本地工作很多年了,岳母退休在家。表面上,我是幸福的,衣食无忧,再说也有她父母的金钱和物质照顾。其实,并非如此。 2008年底,看中一套住房。首付12万多,她的父母出了6万5,我借助单位5万,剩下1万多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让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了提前支取岳父的公积金便于资助我们,她的父母在我们的购房合同上面注明四个人的名字。实际上,是我个人名义贷款21万,15年还清,每个月还贷1545,由我负责。至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我承担。今年,房子装修完成,其中她的父母购买电视冰箱和洗衣机,花费1万2,我父母借给我4万,我借同事5万。 另外,年后,我们生下一孩子,男孩,如今5个月。 上述就是现状,如果离婚,请问房屋和孩子的归属如何判断,谢谢 附:个人月收入4200,她是2000。她的母亲退休工资1300,她父亲工资2500。我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另外房子的归属如何计算。我欠她父母的费用是否一次性付清,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7-27 22:32: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因为购房合同注明四个人,所以此房产应为你们四个人的共同财产,应按份或者出资比例来分割。孩子在两岁以下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房子的归属可以采用竞价或者协议的方式解决,你的欠款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协议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1、小孩子由于只有5个月大,一般会判给女方;
    2、若岳父母只在一份购房合同中注明,该行为无效。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你岳父母在购房合同中均为购买人,则房子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按份额分割。
    3、你借你父母、同事、单位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最好让你老婆也在借条上签字。
  • 没必要轻易离婚,反正就是过日子吧。并且你小孩才5个月,依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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