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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港资公司的职员,于2009/7/21进司,合同期到2010/8/21终止,应有事提前三天辞职,本来想在辞职前把年假休了,可是公司人事部却说不能休年假,因为我不能做到2010/12所以就没有年假可以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规定只要在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年假5天,为什么我已满一年了,公司却说我没有权利休年假?如果要休年假我是要休几天,如果我没有休年假,公司是否应在我离职的时候给我300%的年假日工资赔偿?盼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8-05 15:46: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所谓的“满一年”是指劳动者的工龄,而不是你所在一个单位满一年,而且你已经在港资公司工作满一年,是有休假的权利的。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记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您有权利休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您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给您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公司不安排的,可要求支付三倍的年休假工资。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必要时可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进一步分析,告诉你法律依据及如何操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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