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4岁,92年与孩子他爸刘结婚,当时没领结婚证,94年我儿子出生,因发现刘多次有外遇,就一直没补办结婚证。
2002年我和刘商量把我们自建的商居楼赠与了我儿子,写了赠与书,我和刘在赠与书上签字画押,并由原法律服务所所长审核盖章,因当时我不懂还要办理过户和公正,就一直没办过户和公正手续。
当时我和刘还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我和刘都签了字按了手印,但没有法庭的办理手续。就这样分分合合地过了几年后,2007年刘和别的女人生了女儿,我就带着当时14岁儿子从厂子搬到商居楼,可是,刘总去骚扰我们母子,7月份他撬开门把我的贵重衣物用剪刀都剪碎了,还打我和儿子,我们母子被逼无奈搬到我妈妈那里住。前几天我又接到刘的离婚起诉书。我咨询一下,我们的离婚协议书生法律效益吗?我儿子的房产赠与书省法律效益吗?请热心的律师帮我这个无助的女人解答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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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签订的。而离婚前的房产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同等的处分权,经过双方同意的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有效的。不过还是要签订赠与合同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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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的问题,你有些情况未写明,不好说。赠与书应当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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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所以离婚协议并没生效,但是赠与书已生效了,你儿子可以要求你们夫妻二人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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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所以离婚协议并没生效,但是赠与书已生效了,你儿子可以要求你们夫妻二人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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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