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与外地车辆发生追尾车辆事故。朋友现在双腿截肢,车辆报费。交警判定他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照理说外地车主的保障公司应无责任赔偿朋友的伤残费、医疗费、车损。但外地车主的强险过期了,他不想自己掏钱而拒绝承担无责任赔偿费用。考虑到车主是外地人,我们怕以后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因到执行难而不了了之,就向律师提出了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请求。然而,律师说保定市北市区目前没有诉前财产保全这项措施。为什么保定没有诉前财产保全这项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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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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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保全措施,怎么会没有呢?
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就在保定市北市区,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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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是法律明文规定 的一项保全措施,怎么会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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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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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