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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5日借给朋友185000元,合同期限是2009年3月5日至2010年3月5日,月息1.75% 没有高于银行四倍利率,违约金按照逾期每日千分之三支付。他在最开始的三个月都有支付利息,但从2009年6月5日起就没有支付过利息了,一直到现在的2010年8月28日,请问,违约金是从合同起满开始算 还是从他2009年未还利息的时候就开始算?并且他没有支付的利息,我能不能收取他利息的罚息?请指教。

债权债务
2010-08-28 16: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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