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8月份进入单位2010年的8月13日离职份离职 `我于2010年的8月18日去劳动局仲裁申请2008年9月到2009年8月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他们说我过了时效 `说这个赔偿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才有效`<他们意思就是说我因该在2009年的8月份之前申请才有效劳动法我看了的却是这么规定的> ``劳动法上说超过1年没签合同就会被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想请问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书面的吗`我也没有签啊`劳动法第82条说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赔偿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的每月双倍工资`那么也就是说即使现在我2008年9月分到2009年的8月份期间的双倍工资要不到了`我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自2009年9月份一直到我2010年的8月份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吗?请高手帮帮解释下`说的详细点谢谢了`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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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只有在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可以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是惩罚性规定。强调时效,过了一年仲裁时效就不能主张了。如果你在今年的8月份就可以主张去年8月份的二倍工资,9月份就过了时效。现在二倍工资仲裁委、法院掌握较严,因为是惩罚性的规定,不是劳动者的应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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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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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自离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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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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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